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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o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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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深海5萬米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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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gle90
我覺得也不能完全不給犯人改過的機會,

可是要在他們得到應該有的懲罰以後。

記得之前新聞有報過一名性侵犯在戴電子腳鐐的期間還是性侵幾名少女,而另外一位性侵犯在服完刑回到社會之後在地方上被人用槍逼著離開當地.....

要別人給他們機會之前還是需要他們去證明自己有改過有真心懺悔吧!
要不然怎麼對得起被他們傷害過的人呢?
舊 2009-10-15, 09:55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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