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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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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72
嗯,好像讓大家吵很兇,

很感謝點進來看的網友們,

不論是抱持何種意見的網友,

沒有人聲攻擊的,

很抱歉佔用了你們的時間。

至於告還是不告,我會好好衡量一下,

我家人是覺得我不需要跟這樣的人耗時間,

畢竟時間久了,自然會有人認清他的面目,

不論是露點圖還是人聲攻擊,

各大院校如果知道這些事情,自然會對於他的道德標準產生懷疑,

而不再找他演講。

如果他是靠到處演講、他部落格上的發言,

來累積他的影響力,

那我想他終究會自食惡果。

畢竟這世界還是有一定的標準在那邊,

價值觀、法律可能會慢慢改變,

可是黑白是絕對不會被顛倒的

即使檯面下都是骯髒污穢的事情

我想還是有一部分人堅持著什麼才是正確的行為。

像是站長的話:尺度尺度,****是不被允許的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74&postcount=14

既然這行為目前是不被允許的,

那就不應該做,不是嗎?

這件事情給我上了一課,

觀念的相異有時候就像唔著耳朵吵架的兩個人,

他是完全聽不到另一個人說了什麼,完全是各說各話,堅持己見。

既然如此,

那再爭論下去只會浪費時間。

對於朱學恆的事件,在這裡我想到此為止了。

再套句站長的話:要走法律途徑的就去,不要在這邊浪費資源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8&postcount=152


謝謝在價值觀上給予我支持的網友們,

我感受到了你們想幫助人的善意。

也謝謝用不同語氣、態度勸我直接訴諸法律的網友,

起碼你們告訴我要堅持自己的想法,由法律來判定誰是誰非。

這代表你們也是認為應該遵守法律的。



我相信伏爾泰說的話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可是說話的權力,是不包括你攻擊我的權力。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用糞潑人。
舊 2009-10-11, 05:04 PM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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