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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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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有人真的被洗腦的很厲害... , 還把試用期是聖經在佈告眾人..

一開始的試用期已經是違法再先了 , 勞基法規定沒有試用期這名詞不要誤導別人 , 先去翻出勞基法哪一條有主張試用期的規定...

只要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 雇主是不得用任何藉口開除員工..

..



你只講對1/4, "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 雇主是不得用任何藉口開除員工" 這句對了一半.
不是只有違反法律規定才能開除, 如果沒有達到合約協議內容, 比方說銷售業績等等, 也是可以開除的.

但是說試用期違法, 請說明違反哪一條法律?

在民主自由國家裡, 沒有明定不能做的事情, 原則上都是可以做的.
尤其簽約的時候, 勞方意識清醒且沒有被脅迫.

我常常跟朋友講, 花旗銀行裡有很多月薪三萬有找的約聘制人員, 都有留美澳的碩士學歷. 你要說花旗銀行壓榨人才嗎? 我比較想問為什麼她們簽得下去合約.
 
舊 2009-10-11, 12:5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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