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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議題實在很容易又被混淆成「因為你不是公務員,所以你不能擁有OOXXOOO等等權利」。但是很多OOXX的權利不是勞基法原本就有保障的嗎?怎麼台灣反而會變成,因為你沒有公務員資格這一個要件所以那些OOXX都不算數。
至於那些以為窩在機關約聘一輩子的人就以為喊一喊看看能不能用「凹久就可以升級公務員」的想法。深感不恥。不過如果符合勞基法,那該給的就該給,該提撥的就提撥。不然這個國家制訂勞基法,只是為了加入聯合國,做做樣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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