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不少自己想紅,但一沒錢財二沒人才,只好想盡辦法去介入知名人物的私生活,靠著毀人不倦來讓自己出名
網路上大家就是聊天,又不是發新聞稿,人家愛講什麼關你x事,如果要這樣講的話,你來發言的地方一天到晚在發便當和小點點,你不也是惦惦地吃?
我覺得現在很多人都喜歡把公開場合和私人地方傻傻分不清楚,人家家裡開party愛脫愛開黃腔那是個人的自由,就算門沒關也不構成你進去鬧場的理由
像那樣的人這個社會還有很多,我覺得大家應該出來推動立法,凡提毀謗、侮辱、妨害祕密和智慧財產權告訴者,若敗訴應該負擔雙方的訴訟成本,若多次提告同一人敗訴者,相對人得請求精神和名譽受擾的賠償。因為以上之罪都有程度和認定上的問題,為防有人濫用法律資源做為打擊異己或和解牟利的工具,應立法防範之。
如果在下以後有機會成為一隻人人痛恨的米蟲的話,再來呼籲這項法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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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言論不指明特定某人,若有雷同純屬自己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