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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級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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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9
您的住址: 操到死的勞改營
文章: 119
引用:
作者orea2004
這也是為什麼民法繼承篇裡面要把預設拋棄改為預設限定。


是這樣嗎?
目前民法對於繼承規定改成預設為限定繼承沒錯, 但原先可不是預設為拋棄繼承喔,
如果預設是拋棄繼承, 就不會有一堆剛出生就背了一身債的情況.
民法原來的規定是預設為 "概括繼承" 的.
舊 2009-09-18, 09:45 AM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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