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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195
刑法185條 第1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陸、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是「私有」道路,我不確定是否為構成要件
舊 2009-09-18, 01:27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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