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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呆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56
引用:
作者神騎士
第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讓我這個有在準備考試的來回答吧
剛好最近補習班上課有上到過
今年第一次去考
不知道作答書寫格式考超慘的T.T
申論題只有政治學一科破60
刑民總40左右T.T
其它申論題只有十分左右T.T
太傷心收到後就把它扔了

這個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指的是據有保證人地位之人
何謂保證人地位
1.密切共同生活關係 (例:住在一起)
2.危險共同體 (例:結伴一起去登山)
3.自願承擔 (例:自己願意)
4.依法令需承擔 (例:褓母與照顧的小嬰兒)
另外負有堅督義務之人也是有保證人地位之人
1.危險前之行為
2.危險物之持有人

所以你看到有人出車禍
不認識的人都可以不用去管他
在法律上不會有罪的
舊 2009-09-17, 07:11 AM #10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有夠呆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