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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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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神騎士
請分辨刑法293跟294條是不一樣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看看吧

何謂「無義務之遺棄罪」?

見到路邊不熟識之人昏倒不救,是否構成遺棄罪?
舊 2009-09-16, 07:39 P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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