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ankkoala
Major Member
 
hankkoal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53
引用:
作者神騎士
請分辨刑法293跟294條是不一樣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3條是說有積極的遺棄行為才算,例如把她從安全的地方移到危險的地方或是從危險的地方移到更危險的地方 而對於見死不救這種消極的遺棄行為,有義務者為第294條論處,無義務者即不該當之,而不成立遺棄罪


我明天都要去當兵還害我去翻刑法,罰你貼自爆文或大便當
__________________
台灣加油!
利用閒暇的運算能力替全世界做出一點貢獻
------------------------------------------
即使勇者可以打敗魔王,鎖了的木門,打不開就是打不開

舊 2009-09-16, 06:48 PM #9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ankkoala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