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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yi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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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89
引用:
作者神騎士
請分辨刑法293跟294條是不一樣的

法規: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293 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是真懂還是亂搞?
如果新聞中那位台北監獄管理員不管那位咬人的女性
以上兩條都不成立
因為那個女性非"無自救力之人"
那女性是在市區摔車骨折
就算身上沒帶手機爬也可以爬到路邊打公用電話叫救護車吧
要用這兩條來起訴且成立
那整條街看到她摔車的人都是被告啦
舊 2009-09-16, 06:37 P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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