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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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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c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大安區
文章: 527
個人認為啦!

可以理解用契約的方式去強化認養人的責任

但是適不適合使用罰金的方式真的頗需再議...﹝或許現在這個個案來說,會有人罪有應得那就先放到一邊不談!這邊講無心的部份﹞
是不是能以強制社會服務的方式代替,也不會因為認養了這隻動物反而帶來另外的心理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
照相,
是第一人稱的視野。

相片,
則是第三人稱的觀點


~~~C.R.

http://www.wretch.cc/album/bearcr
舊 2009-09-08, 04:38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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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rc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