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lh
樓主記得順便問一下不去警察局會怎樣
我印象中有一陣子在批警察亂寄單子叫人到警局報到
不去也不會有事
不知和這個案子適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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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係依被害人XXX訴由偵辦,警方須依職權承辦
又樓主已收到通知書了,表示IP及相關個資已為警員所知
加上確實有罵人的行為,網頁應該已被存檔為證
本件事證明確,就算樓主沒到警局製作筆錄,一樣足以移送
甚至承辦檢座亦得僅以警詢筆錄與前述證物不經偵訊過程徑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按樓主所述,警局跟樓主住居所地應屬不相同縣市
應得另通知承辦員警將案件移送之後再前往配合製作筆錄
基於以原就被原則改由樓主住居所地地檢署檢察官製作筆錄,免得舟車勞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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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咧...
一般如果由非管轄法院所在地警局所製作筆錄並移送至該警局所在地之法院檢察署
之後一樣要再移送一次,整個偵辦過程至起訴通常會多浪費2-3個月
(這部份法院外的人就不用管囉,只是會覺得法院很沒效率)
昨天沒有寫,是樓主可能已經跑去了
那就算了,反正如果真是這樣也是卷多2宗而已,不至於影響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