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哇...誰這麼無聊跑來告我啊= =
瀏覽單個文章
a84343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433
引用:
作者
有夠呆
原則上
應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惟雙方合意者不在此限
只要不要合意就不會在台北了
這裡有些許錯誤。
至少,第一次要到庭(提告審案所在的法院),在合議之前跟檢察官提出更換審理法院,經檢察官與審案法官同意之後才有機會(因為還要提告者同意,不過看起來不太可能)換。
步步為營,必要時鬧上媒體(不過可能反被媒體操弄,此為最下策)。
2009-09-03, 08:52 PM #
54
a843433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a843433
查詢a843433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a843433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