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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43433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433
引用:
作者有夠呆
原則上
應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惟雙方合意者不在此限
只要不要合意就不會在台北了

這裡有些許錯誤。


至少,第一次要到庭(提告審案所在的法院),在合議之前跟檢察官提出更換審理法院,經檢察官與審案法官同意之後才有機會(因為還要提告者同意,不過看起來不太可能)換。

步步為營,必要時鬧上媒體(不過可能反被媒體操弄,此為最下策)。
舊 2009-09-03, 08:52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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