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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這個問題要講清楚大慨要寫上千字...
我上學期物權被當了...就是因為報告寫的不夠清楚...

舊法追訴期是10年
新法是20年....
因為從舊從輕的原則...所以...

土地是物.還能分所有權使用權....
對物的占有是從第一天開始占有起算...
因為當你占有到取得時效...就能取得所有權
(當然..�**晹酗嬰野D物,無主物)

在這..是公有地,歸國有財產局管...
所以要再打官司取回所有權..(這沒問題)
然後還能因對方的非法占有要求賠償(租金,損害...)
不過..就是因為超過追訴期...沒辦法求償

問大家一個問題..如果甲有一塊地...
但是我在那塊地上蓋房子...甲也知道是誰蓋的..
卻不跟我收取租金...
等過了十幾年...才想到..要取回那塊土地
還要跟我收這十幾年來的租金..
各位覺得誰的問題比較大

簡單來說...這是公務員怠忽職守...

至於對人的犯罪...是以該行為終結時才開始算..
綁架..是以肉票被放走的那天開始算...不是被綁的那天
舊 2009-08-26, 10:13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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