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ownews.com/2009/08/25/138-2496703.htm
台北縣平溪鄉十分寮瀑布遭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竊佔國有地長達10多年,雖然現在已經強制拆除,但由於政府機關沒舉發,導致超過10年追訴時效,基隆地檢署只好處分不起訴。檢察官蔡興華痛批,承辦單位任由業者擅自收費卻不管,有嚴重疏失,已經將偵查報告函送監察院。
落差達20公尺的簾幕式瀑布氣勢磅礡,民眾直說:「十分瀑布就像台灣版的尼加拉大瀑布!」但想要貼近距離看路卻被封住,原來瀑布附近土地被十分大瀑布育樂公司買下,業者把瀑布列入私人範圍,不僅擅自設置圍籬,竊佔國有土地達297坪,還收取門票費,直到去年基隆地檢署主動偵辦才強制封園拆除。
只是10多年來主管單位都沒有舉發,導致超過10年追訴權,基隆地檢署只好處分不起訴。檢察官蔡興華表示,
調查發現竊佔行為在86年發生,國有財產局卻到去年9月才向基隆地檢署提出告訴,但舊有刑法竊佔國土罪的追訴期只有10年,國有財產局提告時已超過追訴期,只好對業者處分不起訴。
不過,算一算業者從民國83年經營到去年,時間長達14年,而且門票一張要價180元,不知已經獲取多少利益,主管的台北縣府國有財產局和十分風景特定區管理所卻遲遲沒動作,讓檢察官蔡興華將偵查報告函送監察院調查,並痛批:「政府機關怎會怠惰到這種程度?」
看天然美景竟然要民眾自掏腰包,如今雖然拆除,但卻封園到現在還沒開放,成了一片荒煙漫草,業者也早就賺飽了錢還沒任何刑責,政府機關的效能民眾實在無法接受。(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呂國寶、龍宗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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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追訴期是從86年竊佔起開始起算
十分公司一直到被提告時都還有竊佔國有地的事實
追訴期不是應該從他沒有竊佔事實開始算起嗎
這點我就不明白了
有法律高手解釋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