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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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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83
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17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
舊 2009-08-14, 11:32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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