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節錄新聞:
「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灣民間觀念中,曾發生命案或自殺的房屋就被認定是「凶宅」,林某雖已身亡,仍可能對他人造成危害,此已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必須賠償屋主損失。
由於林某無妻兒,財產及債務均由其父母繼承,「湯尼陳」具狀控告林某父母,要求林某父母賠償300萬元損失。」
民法規定如下:
第 1147 條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為自殺者死了,所以其自殺行為造成的損害所需負起的賠償責任根據1148條由繼承人繼承,自然是要找他的家屬求償。
如果就是要一人作事一人擔,因為在人間找不到往生者,請問該怎麼辦啊...
而且繼承篇修正以後,親友無力負擔賠償或不懂拋棄繼承的情形應已解決,說不上是對弱者開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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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反對第 1148 條的精神(也了解)
本案最大異議是「加害人」的雙親
顯然沒有多餘的財力賠償湯尼陳279萬
法官
到底有無心證去考量這一對老爸媽情況?就算有限定繼承的機制
難保以後不會出現這種情形:自殺者留下一妻二兒,及一棟巿值三百萬的房子(自住)無法拋棄繼承;被法官判須賠償受害屋主279萬,由於房子被法院拍賣清償,一妻二兒就此居無定所......
請問
這種判決不算對弱者開刀嗎?
符合正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