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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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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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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asen_10
對嚕
這位法官就如同我所說:
法官如此判決不但是和稀呢
而且沒有正義可言(限定繼承)
那裡英明了
哈哈

屋主有損失當然能求償
但對象應是僅限「加害人」

加害人死亡
所以牽連其親友
這種判決能讓人不異議嗎?


節錄新聞:
「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灣民間觀念中,曾發生命案或自殺的房屋就被認定是「凶宅」,林某雖已身亡,仍可能對他人造成危害,此已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必須賠償屋主損失。

由於林某無妻兒,財產及債務均由其父母繼承,「湯尼陳」具狀控告林某父母,要求林某父母賠償300萬元損失。」


民法規定如下:

第 1147 條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為自殺者死了,所以其自殺行為造成的損害所需負起的賠償責任根據1148條由繼承人繼承,自然是要找他的家屬求償。

如果就是要一人作事一人擔,因為在人間找不到往生者,請問該怎麼辦啊...

而且繼承篇修正以後,親友無力負擔賠償或不懂拋棄繼承的情形應已解決,說不上是對弱者開刀吧。
舊 2009-07-21, 01:11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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