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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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ragonQuad
= = 我覺得你們沒有修過法律
只是提出作愛的要約 ,這真的不構成性騷擾
錄音裡我沒有聽到夠露骨關於****或性器官的談話
老闆只是不斷的盧,用一些理由希望對方與自己性交而己
例如"以前有犯錯我都沒有處罰你","因為我喜歡你",
"趕快在(樓上?)弄一弄" "你以為我要強姦你?"之類的話
幫幫忙,如果這算開黃腔,那全天下的男人在把馬子的時侯
多多少少都構成性騷擾了。
另外在利用權勢****的方面
老闆並沒有以不和他性交就要開除或處罰作要脅
只是說不****的話以後就"一視同仁"
很明顯也不構成此罪
豬哥不犯法,你們在道德上可以譴責他
可是法律上他真的無罪,不要亂批評司法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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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遇到女法官的自由心證你就知道有罪無罪了

台灣法律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