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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地震/「博士的家」建商 二審仍判重刑
(2002/04/02 00:00)
記者羅雨恆/台北報導
921地震中造成43人死亡的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案,台灣高等法院2日對刑事部分作出二審判決,12名被告中,有11人仍被判決有罪,全案特殊之處在於,原審認定廠商借牌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但高院合議庭認定借牌行為構成該罪,將部分被告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改判有罪。全案業務過失致死部分仍可上訴,但偽造文書部分已判決定讞。
判決結果如下,林義信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4年,偽造文書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執行4年6月。劉炳貴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業務過失致人於死部分3年,合併執行3年4月。劉炳信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6月,業務過失致死部分2年,合併執行2年2月。林明堂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3年,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7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廖嘉輝偽造文書1年2月,何溪泉偽造文書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陳月梅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韓輝偽造文書部分處有期徒刑10月,業務過失致死罪部分處1年6月,合併執行2年。連冠育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2年。
張阿漳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3年。連志謙業務過失致死,處有期徒刑3年6月,偽造文書1年,合併執行4年2月。
徐瑞琴,公司法部分免訴,其餘無罪,劉如芬、黃絢綿則是因為未上訴及撤回上訴已判決確定。
全案在2000年6月12日由板橋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建商林義信等13人分別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偽造文書等罪名,被判處7年到8月不等的徒刑,另有一人獲判無罪﹔案發後一直在逃的工地主任林榮堂到案後,去年12月31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位在台北縣新莊「博士的家」社區大樓在921大地震中倒塌,住戶循消保法提出集體訴訟,訴請建商賠償11億9000多萬元的案件,板橋地方法院今年1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和昌建設、嘉信營造等建商,應賠償受災戶8億7000多萬元。
此案民事部分特殊的是,法官判決的賠償金當中,2億1900多萬元是法官認定的實際損害金,另外近6億6000萬元是依消費者保護法判賠的懲罰性賠償金,此案也是首件依消保法由消費者提起集體訴訟的首件案例。
「博士的家」921地震時,C棟大樓倒塌並壓毀部分鄰屋,造成40多人死亡,百餘人受傷,民事傷亡部分,經由台北縣政府協調,建商與受災戶以3億餘元達成和解,但財物損失部分,消基會代理226名受災戶提出訴訟,向建商等請求連帶賠償11億餘元,並獲賠8億7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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