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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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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這種勞動契約不但違反勞基法也違憲.
但是, 如果簽約時公司有給安家費(!?
),
最好還是算一算還給他.
當年,
要員工簽約都一定會先給一筆以示愛才,
現在搞的很多腦殘老闆有樣學樣, 但是沒給一毛錢, 提早走, 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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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
2009-06-17, 04:52 PM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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