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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iti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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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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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獲手機應如何處理

本人黃健豪於明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十四時因要搭車自台北回學校,故搭乘由台北往宜蘭之自強號火車。之後做了一件我不該做的事情,因而種下日後悔不當初的苦果。入座後,我便趕到座椅上有異物,拾起後,發現是一支市價NT:1000UP之HTC紅色智慧型手機可能是小弟貪念作祟,當下眼看四下無人沒多用大腦思考三秒,多想想是否有人正在心急如焚的追尋其??便將其手機關機及據為己有,現今回首當時,實為後悔莫及…….。
之後小弟便很無恥的在學校使用其正常功能,即將此機回復至出廠設定。令被害人陳先生相關營利資料全部付諸東流,而內部部已存/安裝之程式則無更動。而以上之要不得之舉讓我立刻吃了現世報………。在我插入自己的sim卡開始使用後的那一刻起北市刑大通訊隊早已接受陳先生的報案並受理,且以施主提供之imei機身序號開始追查此機之收發,並在一個禮拜內我的收發通話時間,地點,基地台皆無所遁形…….。
並在拾獲日後一個禮拜內發傳單通知本人到案說明。在經過繁瑣之偵訊及備案程序之後,本人自知理虧便照原訂計畫-認栽,壓手印。次日,便找了被害陳先生到案,詢問本人之動機,有無悔意等等………..。黃某當場向陳被害人訴出心中無限悔意及下定決心,以後再也不幹會犯法的事情,以免自毀前程。
在下當時可能真的是年輕不董事,不諧這其中之厲害關係,更加愚蠢的是;此舉造成了陳先生多大的不便與困擾?在此本人黃健豪僅向被害人陳威庭先生所造成之營業損失及通訊上的不便至上無限歉意,並予以陳先生營業損失賠償金nt:2000元整。



98/5/13黃健豪親筆
     
      
舊 2009-06-07, 10:5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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