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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ong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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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的大醫院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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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opo5201
退休後,在網路上買了大陸連續劇刀鋒1937(自稱正版)來看,看完後嫌擺著佔空間,乃廢物利用,在網路上賣掉,e12055(7)這位先生買走,寄到台中。卻跑到高雄去報案!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423279793

昨天接到高雄前鎮分局公文,說我侵犯著作權,要我到高雄說明。承辦員警電話中說這現象很普遍,法院不見得會認定有罪。

但我在台北新莊,光去說明,車錢跟體力就受不了。有誰給我評評理?

如果不去,坐牢就坐牢,反正也沒有能力賺錢了,這樣可以嗎?


不要去不要理他就對了...........

那是警察釣魚的手法....

之前有彰化、屏東等等的.....都是在衝業績

警察在網拍裡找台灣沒有授權的影片
(包含.....國外正版的影片台灣沒有出的影片

一律都會中槍......

因為台灣的著作權法.....只要你不是台灣的正版影片,就會有可能觸法


他是請你去說明.....等到你到的時候就會把你入罪,
好一個請君入甕的手法

除非你很閒,閒到請記者或者是律師一路陪同並且一路錄影,要不然請不要去
 
舊 2009-05-20, 04:45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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