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後,在網路上買了大陸連續劇刀鋒1937(自稱正版)來看,看完後嫌擺著佔空間,乃廢物利用,在網路上賣掉,e12055(7)這位先生買走,寄到台中。卻跑到高雄去報案!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11080423279793
昨天接到高雄前鎮分局公文,說我侵犯著作權,要我到高雄說明。承辦員警電話中說這現象很普遍,法院不見得會認定有罪。
但我在台北新莊,光去說明,車錢跟體力就受不了。有誰給我評評理?
如果不去,坐牢就坐牢,反正也沒有能力賺錢了,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