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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縣14日電)曾姓性侵害加害人接受保護管束期間,將法院裝設在腳部用以監控的隨身發射器拆除後丟棄。板橋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被告有期徒刑2個月。
判決書指出,性侵害犯罪交付保護管束的加害人,經檢方許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需到指定地點接受裝置監控設備,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
設在曾姓被告腳部的電子監控器價值約新台幣1萬4000元。他在民國96年假釋出獄後,經法院裁定要裝設隨身發訊器。
4個月後,他在新莊市拆除監控設備,後來向板橋地檢署觀護人報到時,被發現用來實施宵禁的發訊器下落不明,才由檢方簽分偵辦,他坦承拆除丟棄。
法院認為,監控器屬於高檢署所有,由板檢檢察官基於職務上關係,委託接受保護管束的被告保管,被告因此觸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棄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罪,被處以有期徒刑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