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無名士
老闆A就損失那100元...客人也就賺了那100元
該獲得而沒獲得,就是損失,沒有甚麼沒賺到不算賠的。
老闆A付出21元商品就該獲得21元現金(包含18元的成本回收+3元利潤)
老闆付出100元的代價(21元商品+79元現金)應該要獲得100元現金
沒獲得100元現金,所以老闆白白付出了100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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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的利潤是屬於未實現利益,實現的基礎是在成交價依照定價發生才會產生。
但這個交易金額未依照定價成交(成交價為-79元),這個未實現利益的基礎並不存在。因此預計3元的利益本來就不存在,何來損失之有
舉個例子:假設你昨天買了一注大樂透,但槓龜了。你會如何計算損失,應該是50元吧。基本上我們不會把可能實現但未實現的頭獎金額列入損失當中。若真的要這樣計算,假設你中了二獎也應該列為損失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