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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引用:
作者李麥科
看到你的發文,我覺得我們法治社會還有點距離...

我只想問

我不講廢不廢死刑這個問題,也不預設立場他應不應該判死刑

首先請問你要憑什麼法律來判他死刑?

還有請問你怎麼確認這是謀殺?殺人未遂?還是過失殺人?

最後,請拿掉道德與情感,憑什麼判他死刑?

就憑他將自己毫無抵抗能力的幼女置入熱水鍋之中
判不判死刑是法官決定的,但普通殺人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以下為參考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被害人所做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且足以引起公憤,犯者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刑法所謂傷害致人於死者,係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其他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導致死亡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是因果關係之存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指造成下列之傷害

1.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犯前二條之罪者,係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當場激於義憤之認定,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解釋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釋】
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向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者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解釋】
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加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
刑法上所謂過失,係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而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任何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出處:http://www.ncpb.gov.tw/index.php?ac...=print&ids=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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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舊 2009-04-21, 12:38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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