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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pin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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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6
引用:
作者heeroc
高公局若這樣子規定,犯了二條法

1.憲法第十條 : 人民有居住及 遷徙 之自由

2.公務員圖利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的圖利犯罪有三︰ (1)必須是公務員(2)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3)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

基本上~
整個事件發展至今犯的法條可是"罄竹難書"
可也沒看因那條而罰了什麼
所以才會有在官老爺撐腰之下說出"嫌貴就不要裝啊"的嘴臉
圖利?就算有確鑿證據 只要當事人不認 誰可奈何?
信誓旦旦的說絕無送錢情事的 事後來個翻臉不認 不都是這樣嗎?
什麼態度?什麼嘴臉?
人民公共財人民使用 BOT還要交種種手續費給他?
高鐵BOT全民買單
ETC還要賺純的
賺純的還拿他沒輒
沒輒還要被人糟蹋
被糟蹋還沒得說
財團吃人夠夠
政府沒有擔當
人民只能掐LP
看看老徐的嘴臉就知道
老神在在的
不動如山
誰奈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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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版 2.Face版
舊 2009-04-21, 11:54 AM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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