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賣假包 賠很大
瀏覽單個文章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我的聯想倒是挺「另類」的。
民事賠償判的這麼重,殺人強姦的卻儘量「輕判」,輕判後還可「表現良好有悔意」再緩刑。
人權團體哪裡去了,怎麼這個時候又靜悄悄,出來說句話吧,還是這位被告「日後的生活」都不能算人權了。
我不知道哪一種是對的(感覺上兩邊都各走一個極端),能不能折衷一下?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2009-04-10, 07:02 PM #
22
Crazynut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Crazynut
查詢Crazynut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Crazynut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