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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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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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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聯想倒是挺「另類」的。

民事賠償判的這麼重,殺人強姦的卻儘量「輕判」,輕判後還可「表現良好有悔意」再緩刑。

人權團體哪裡去了,怎麼這個時候又靜悄悄,出來說句話吧,還是這位被告「日後的生活」都不能算人權了。

我不知道哪一種是對的(感覺上兩邊都各走一個極端),能不能折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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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09-04-10, 07:0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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