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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l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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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68
引用:
作者Lisa Hsu
我看電視節目不是這樣說喔!不然先前提到英國警方逮補美國經濟犯,豈不是違法的?

節目有介紹國際罪犯鑽法律漏洞,內容非常精采。多半利用各國法律不同,如散布種族歧視宣傳手冊,在新加坡有罪,犯人就可能逃到台灣。此時新加坡政府如請台灣警方幫忙,因為台灣本來就允許隨便種族歧視不犯法,因此無法幫忙逮捕。

李敖所說的殺人罪,在很多國家都是有罪,就不會有這問題了。

這個要看兩國之間是否有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跟引渡條約。

即使是殺人罪,兩國無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跟引渡條約就真的對其莫可奈何。
當然還是有例外,比如說沒法治的國家。

即使有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跟引渡條約,但與本國法律有相牴觸時亦不會引渡。
如汪傳浦案,因瑞士憲法第十條明訂死刑應予禁止。
瑞士聯邦法院要求台灣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汪家佣金帳戶各涉案人在訴訟過程中可獲律師協助 2.受到無罪推定原則保證 3.不判處汪傳浦死刑。並由台灣出具保證書,瑞士司法部才能提供台灣司法互助,其中第三個條件即是台灣不能判處汪傳浦死刑及執行死刑,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本要簽署。後來因為.....
當然只要是國際案件牽扯到一些OOXX就不是這麼簡單可以解釋的。
舊 2009-03-28, 07:51 A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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