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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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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引用:
作者1u4eji4
大D在某公司任職了5年有餘,近來全球景氣下滑,大D任職的公司也受到了影響。
故近來公司要求大D負責一份原本不屬他份內的工作A。
且事前並沒有人事單位或主管先行詢問大D的意願。(也就是先斬後奏強迫性的告知)
大D雖願意在此非常時期接受公司其他指派之工作,但唯獨就只有在工作A這部分無法接受。
(因工作A必須承受相關人員及時間上迫切的壓力)

大D在得知這樣的消息後跟人事主管表明並不願接受公司這樣的安排(指工作A的部分)。
試問這樣算不算資方單一方面的變更勞動契約??(問題一)

另公司近來因大環境影響,業務受阻,經營上有意裁員(之前已有第一波裁員)
大D可能因為不予接受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被裁員??或是公司要求大D自行簽離職書??
(目前公司仍未告知大D決定採取何種動作,大D將在幾天後與公司人事單位及部門主管針對工作A來進行討論,不過大D已明確告知不會接受工作A)

(問題二)
若以大D不接受工作A而非自願性離職(即遣散),那公司依據勞基法該給予大D多少資遣費(以大D選擇勞退新制,且每月薪資所得約35k計算)??公司應在資遣前幾天通知大D才合乎勞基法,若不足之天數有何補償措施??

(問題三)
若公司要大D自行簽署離職書??且不給予資遣費時??大D有啥管道(辦法)可提供協助??...



首先,是調整職務內容或是強加工作?若是調整職務內容(就您的說法,可能性應該不高),則您可參考調職五原則(google一下,很多資料);若是強加工作,那的確需與您討論後,才能進行改變,只要與您到職時,洽談的工作內容有極大差異時,的確是資方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勞動契約並非單純只有文件簽署內容,包括公司的職務規範(比如啥職務做那些事).到職時的說明及洽談等都可廣泛納入,只是口頭說明及約束缺乏明確証明

您在這部份並未說的很清楚,如果今天公司加給您的工作,在您的職務相關能力範圍,且能在您的工作負荷之中時,按理這是公司的工作調整基本權利;若是和您工作職務相去極遠或是您能力不足以負荷,或是己經超過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能負荷的工作時,那您的拒絕則為合理,但應透過協商而非單方面強加或拒絕;因此,建議您可依這方面進行收集資訊;但若是因個人喜好拒絕工作時,應尚不致於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若是因為您拒絕時,公司則應可依資遣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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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年資己超過三年,所以資遣的預告期為30天,每週可請2天有薪謀職假,若公司要您30天內離開,那不足的天數則要轉換成代金予以補償(勞基法第16條)

您已滿五年,所以特休天數為十四天,這部份可與預告期相併行,比如公司要求您立即離開,但原則上預期告本來公司就有權要求您到職,若公司允許您不到職時,理當可抵減您的特休天數;但若公司要求您在預告期內仍要到公司上班,那您則可請休特休;若公司不允許時,那就需以代金補償(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

您的資遣費計算需分成二段來看,第一段為94年7月以前的年資,第二段為94年7月以後的年資,第一段:投保薪資*年資(勞基法第十七條);第二段:投保薪資*年資*0.5 (年資*0.5 需小於等於6)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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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簽署自願離職書,並可聲明雇主己違返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公司則仍需支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符合勞基法第十四條....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可向勞委會”申訴”,並申請勞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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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若公司要資遣時,且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範時,若未依法提前六十天向勞委會提計畫書者,可進行裁罰(可按日連續裁罰)


眼皮有點重,腦袋有點不清楚∼如果有錯誤請網友更正...
舊 2009-02-28, 01:09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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