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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D可能會被資遣或被公司硬性要求離職??請網友提供相關法條協助....
故事是這樣的
大D在某公司任職了5年有餘,近來全球景氣下滑,大D任職的公司也受到了影響。
故近來公司要求大D負責一份原本不屬他份內的工作A。
且事前並沒有人事單位或主管先行詢問大D的意願。(也就是先斬後奏強迫性的告知)
大D雖願意在此非常時期接受公司其他指派之工作,但唯獨就只有在工作A這部分無法接受。
(因工作A必須承受相關人員及時間上迫切的壓力)
大D在得知這樣的消息後跟人事主管表明並不願接受公司這樣的安排(指工作A的部分)。
試問這樣算不算資方單一方面的變更勞動契約??(問題一)
另公司近來因大環境影響,業務受阻,經營上有意裁員(之前已有第一波裁員)
大D可能因為不予接受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被裁員??或是公司要求大D自行簽離職書??
(目前公司仍未告知大D決定採取何種動作,大D將在幾天後與公司人事單位及部門主管針對工作A來進行討論,不過大D已明確告知不會接受工作A)
(問題二)
若以大D不接受工作A而非自願性離職(即遣散),那公司依據勞基法該給予大D多少資遣費(以大D選擇勞退新制,且每月薪資所得約35k計算)??公司應在資遣前幾天通知大D才合乎勞基法,若不足之天數有何補償措施??
(問題三)
若公司要大D自行簽署離職書??且不給予資遣費時??大D有啥管道(辦法)可提供協助??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網友提供大D協助,若能引經據典(法條)當然更好,屆時能當作談判的籌碼??
希望各位網友多多幫忙,法律界的朋友當然更好~~~在此先幫大D向各位說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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