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hair
把加害者處以極刑,被害者也只能得到報復心的滿足,已經被侵害的權利並無法因此而得到回復
刑法的功能是在預防,而非報復行為人
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是民法的工作,刑法的功能不在此,兩者不容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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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應該也包括矯正的功能吧 ~ ?
話說這件事情也不僅止於民事賠償 ,
應該也有刑事部份阿 ( 以台灣的法律來說, 應該是這樣吧 ) ?
題外話一下 ,
現在很多黑暗正義的電影或漫畫人物受歡迎 ,
是否反映了很多民眾對於法律無法嚴懲犯罪者;
甚至肇使犯罪者再度犯案的機率大增而感到無力與失望 ?
我們的憲法很清楚的說明了" 法律之前 , 人人平等 " ,
那對於犯了案侵害他人人權者,
又是不是確實的執行了呢 ?
這真的是我覺得很矛盾的地方 一.一 a
因為從以往一些新聞事件看來 ,
所謂的判決......
還真的很難令人覺得被害者的人權有被尊重到了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