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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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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97
引用:
作者nhair
把加害者處以極刑,被害者也只能得到報復心的滿足,已經被侵害的權利並無法因此而得到回復

刑法的功能是在預防,而非報復行為人

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是民法的工作,刑法的功能不在此,兩者不容混淆


這種思維很容易讓加害者的報酬感增加,萬一失風,損失不大,心理的危機感減少。
簡言之:鼓勵犯罪
 
舊 2009-02-14, 12:1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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