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gular Member
|
這個婦人的行為僅具有形式違法性,尚未到達實質違法的程度,基於法益侵害輕微及不具社會相當性,並無處罰之必要,警察帶回偵訊似乎有點違反比例原則...
翻成人話就是說,婦人雖然挖了2塊錢的波斯菊,構成竊盜罪,但是東西不貴,因此大費周章的把人抓起來,移送法院,浪費的資源遠超過被偷物品的價值,衡量之下可以不用這樣處理。
其實只要依照民事程序要求賠償也就差不多了,這件事警方和民眾雙方一定有一方比較機車(或雙方都是),所以搞得這麼大。
個人認為比較有可能是警察在意破案績效,加上民眾不滿警察的處理方式,所以就槓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