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drasil
Regular Member
 
drasil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這個婦人的行為僅具有形式違法性,尚未到達實質違法的程度,基於法益侵害輕微及不具社會相當性,並無處罰之必要,警察帶回偵訊似乎有點違反比例原則...

翻成人話就是說,婦人雖然挖了2塊錢的波斯菊,構成竊盜罪,但是東西不貴,因此大費周章的把人抓起來,移送法院,浪費的資源遠超過被偷物品的價值,衡量之下可以不用這樣處理。

其實只要依照民事程序要求賠償也就差不多了,這件事警方和民眾雙方一定有一方比較機車(或雙方都是),所以搞得這麼大。

個人認為比較有可能是警察在意破案績效,加上民眾不滿警察的處理方式,所以就槓上了...
舊 2009-02-06, 11:29 AM #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rasil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