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mpt
我是希望能夠判決確定
如此才可強制執行
不過後來發現他們都脫產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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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動作太慢吧
跟所謂的法官判給你 或是法官叫你當庭和解無關 還有法官也沒有權力 也不可能強迫你們和解 那是基於法律規定的合解程序前置
還有並不是脫產就沒事了
所以你的問題在於 過於自信(為何不找律師或是法扶) 不夠用心(並沒有花心思去查資料,如果你要自己搞的話) 動作太慢
法官沒有欠你耶 法官是依當事人聲請 處理兩造的民事紛爭 不是讓一堆人到法院上法學緒論的老師耶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