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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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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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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使用注意事項
1.消費券使用期限2009/01/18-2009/09/30止(依發票開立時間)
2. 《消費券》能購買商品及支付維修費也可當定金或付尾款
3. 《消費券》不能退現金或購買現金提貨券及商品提貨券
4. 消費券發票不可“溢開”剩餘金額顧客若要放棄,必須將商品變價與消費券面額相同後再開立發票。
5.消費券也適用於購買專櫃的商品及限時限量商品
6.消費券不可支付手機《月租費預付款》
7.消費券報帳完必須在背面填上【發票號碼及使用日期】,正面不可蓋【兌迄】或
【作廢】字樣(也不可請顧客填寫姓名/電話)。
8.1/9-12的活動“尾款可收消費券的”配達,顧客拿消費券付尾款,記得發票必須重新開
立1/18後的發票


就 這樣
     
      
舊 2009-01-18, 04:22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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