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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引用:
作者泡泡
>>>>警方偵訊後將嚴令環依公共危險、肇事逃逸罪嫌函送法辦
都死人了,也應該加條 過失致死罪吧


是第二個人撞死老先生
你沒辦法證明第一個人撞"死"了老先生
只能說第一個人撞"倒"了老先生...

不過我一直懷疑...
如果我救了人..反被告肇事
我能不能反告誣告+毀謗....
警察敢亂寫...就告偽照文書
舊 2008-12-04, 12:16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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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