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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b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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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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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准予辦理優惠存款,係依立法院法制委員會於四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審議「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時,基於當時公務人員支領之一次退休金,係以其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造成公務人員退休實質所得偏低,為照顧退休人員生活,考試院於四十九年一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現為第三十二條),規定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之公務人員所支領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其辦法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於四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會銜訂頒「退休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另由於退休公務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與軍保之退伍給付,既屬同一性質,基於文武平衡之原則,爰於六十三年十二月訂定發布「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此後退休公務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亦比照軍保退伍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歷經多次修正後,現行規定分別為「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及「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因此,優惠利率辦法僅是依據母法下之施行細則所頒布的行政命令,並非法律層級。又目前適用優惠存款制度之人員,尚包括國防部、內政部之軍職人員、卸任資深民意代表、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等公職人員,及教育部主管之教育人員。


為保障退休公務人員及其眷屬生活,優惠存款制度自四十九年實施以來,迄今已逾四十年。自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實施18﹪下限保障的優惠利率,近二十年來沒有改變。然軍公教退休人員愈來愈多,國家財政持續惡化,而地方政府難以負擔其退休之公務人員優惠利率差額補貼部分。因此,於民國八十五年退撫新制實施,分別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及八十五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各該人員於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職、伍)金,係以本俸加一倍為退休金基數,較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所計給之退休(職、伍)金數額已有相當提高。故各該人員於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核給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均不得再辦理優惠存款。期以隨新制年資之增加,逐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達到漸進取消優惠存款制度之目標。


軍公教退撫新制施行迄今七年,到九十年底選擇月退休金人數已達82﹪,可使國庫每年省下近十億元的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補貼。雖然如此,由於國家財政拮据,每年還須支付龐大的利差補貼,據統計,九十年度中央與地方政府編列之利息補貼預算高達342億元。如利率持續下降,則因利差擴大,致國家財政需負擔的利差補貼更為沉重。另外,八十九年度各縣市政府積欠臺灣銀行的利息補貼近200億元,九十年更高達260億元,累計積欠金額已達460億元。


經查當年公務員退休之所以訂定如此的優惠利率辦法,主要係考量五、六十年代公務員待遇微薄,又遇上通膨不斷飆漲,許多公務員退休後生活無以為繼。然而政府對於公務人員待遇之調整,有其一定之考慮因素與作業程序,除須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令外,尚須衡酌平均每人國民所得、經濟成長率、政府財政負擔、民間企業薪資水準比較、及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相關因素,做通盤合理評估後決定,並配合會計年度編列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經費支應。
舊 2008-12-04, 09:44 A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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