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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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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旅遊契約書
第 十八 條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假設一班30人...排5000的行程...10%=15k
要先扣除行政規費...(代付訂金啥的)
算一算...還真的差不多2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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