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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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oveless.
前面lanthanum大說的是對的。
此案是因被告堅不反還不當得利部分才被判刑。
我覺得被告原先行為不算詐欺,但後來堅不反還應該算侵佔。
同樣的,撿到東西不算不法,但如原所有人要求反還而不還,應該算侵佔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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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那算侵佔
在有證據證明溢領金額下
是必須歸還的
但如果如新聞所報"法院依詐欺罪接續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那我就不認同
(先不提提款"百次"是真是假)
因為,就算不誠實100次
提款人只要有足夠的金額在銀行,它就有權力去操作提款機提款
至於提款機會吐出多少錢,完全不是提款人所能控制
銀行提款機有義務吐出正確金額
今天如果吐出款項少了,因為舉證上的困難
銀行會賠錢嗎?....太難了
假鈔也是一樣,從來不見銀行賠過,只會把你的錢沒收
在這個情形下還是不構成犯罪
只能稱之為不當受益人,
銀行有義務維修好他們的機器
在美國消費
有一點個人非常喜歡
經常標價標籤與條碼掃出來結果不同
會以便宜的那個為標準
標籤寫5元,條碼掃出來是6元,拿去服務台詢問
通常會退一元給你.....
因為,是他們自己的業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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