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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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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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根本不在那個提領人
銀行有權力追回溢領,但卻不表示提領人有罪
所謂詐欺,
今天如果提領人以不當手段導致提款機出錯,領百吐千
那才叫詐欺,那才是犯罪事實
哪提款人只能稱之為''不誠實''罷了
因為他不是犯罪或錯誤的導因
只是受益人
真正的導因是''銀行''或是''製造提款機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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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 lanthanum大說的是對的。
此案是因被告堅不反還不當得利部分才被判刑。
我覺得被告原先行為不算詐欺,但後來堅不反還應該算侵佔。
引用:
作者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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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在路上檢到一個包包
裡面有100萬
你檢走了,那你有無''違法''?
法----如果訂到要人""路不拾遺""才叫不犯法,哪這法已經違反人性
這錢是誰遺失的? 不小心遺失它的人才有"過失"之事實
難道今天如果錢掉到水溝被水沖走,要控告水溝"侵占或詐欺"罪??
因為路拾遺,不是犯罪,而是人性
所以才會有路不拾遺的"獎勵"法則,鼓勵檢到財貨的人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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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撿到東西不算不法,但如原所有人要求反還而不還,應該算侵佔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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