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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台北
文章: 23
引用:
作者傳說
大大....你寫的是第3條
我說的是第4條!!!

撕毀國旗的那一段,畫面不夠完整,個人不予置評
但是另一段畫面:麻煩把國旗收起來好不好,因為這裡是公共場所! (http://tw.youtube.com/watch?v=jF945CSsfLk)

這位女警以「這是公共場所」為由,要求將國旗收起來???
對照集會遊行法第4條
更加諷刺!!!




抱歉 老眼昏花看錯

第四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國土)憲法四,刑法一○○∼一○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國家安全法二。☆釋四四五。
 ○違反本條之規定,除依第廿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理外,並得視蒐證資料是否構成法辦要件
及違反者身分,分別移送司法、軍法機關偵辦。(七七、九、一四、警署保字第六一五六七號函)
 (合法集會遊行之保障)




你想說的是這個吧 唉 真不知該說什麼才好

在國際正式場合不能揮舞自己國家的國旗 是迫於現實的無奈

在自己的國家不能揮舞自己的國旗 是無法理解的疑惑 是遭到背叛後的憤怒 是深沉的悲哀
舊 2008-11-07, 02:30 AM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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