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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鬼扯那個集會遊行法,11.03那天,明明有一種情形是外觀上單一個人拿著國旗,
開車或是騎車,經過往圓山的路上,沒有適用的集會遊行法的機會,憲法上規定人民
有言論自由,遷徙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若有限制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並且
有法律明確授權才得以限制人民自由,這時候我們身為老百姓就要問為什麼執法者,
在沒有法律規範(不可以拿國旗走在馬路上,不可以拿國旗插在汽機車上,不可以拿國
旗出現在陳xx經過的任何地方),的情形下,得以禁止人民手持國旗?
如果說要硬扯拿國旗的就是被聚集來的,ok呀,主管機關明定禁止出入的場所範圍為何?
就此得以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但是就手持國旗之言論自由又是哪樁?
上面很多篇已經講到不想再講了吧。
不要說馬總統,在電視上說過他沒說不准拿國旗這些話,問題執法者就是這樣幹了啊,
不是雞同鴨講嗎?再者馬總統又在電視說是因為人本身的行為才會招致執法者的禁止,
這也太扯,我單純拿著國旗走在馬路上,到底有啥法律上的非難性?
難道是因為我長得像史瑞克嗎?
嘿,我不會講啥好聽的話有得罪請多多包含,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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