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選擇!
我不後悔在這串表達意見!
PS.
如果大家有空
可以去查一下
集會遊行法的第四條
看看法律白紙黑字的規定
然後再想想11月3日發生的事
一定會有所收獲的!
|
話不必說一半 我幫你貼出來你要說的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
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若遊行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局之轄區者,本法雖未另行明定其主管機關但依本條規定
之意旨,仍應分別向遊行路線經過之警察分局,或警察局申請許可,始可舉行。
(八一、九、一八一警署保字第五七五○七號函)
(集會遊行之限制)
如果警察機關認為聚集的民眾有威脅到特定人士的安全可以對可疑人士進行盤查 但是在無具體事證時不可任意拘提或逮捕 並且這裡面並沒有說警察可以損毀國旗吧 也沒有說車上不可以貼國旗等旗幟 不可以把安全理由無限上綱
我不反對警察執行他的勤務 保護特定人士是他的職責 但是不能因為執行任務而去侵犯到他人的權力 不可以損毀國旗 這是我個人的想法 相信也是許多人看不下去的地方
不損毀國旗這件事情很困難嗎? 明明有人力上的優勢 加上有訓練有組織 還有完善的支援系統 而現場狀況也透過新聞實況紀錄 真要說為了執行勤務而不得不損毀國旗 狗屁啦 我不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