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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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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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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lcat66
我國與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簽通航,通郵,通商協定需要民意機關審議嗎?

有需要的話請指教


按照憲法第六十三條來講當然是需要,但是按照台灣特殊的情況來說根據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來說的卻是不需要經過立法院決議,僅須簽署
後三十天內報請行政院核備,并於生效後轉送立法院查照。
舊 2008-11-05, 12:14 PM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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