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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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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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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0
我跟你們說目前所謂的適用集會遊行法,必須要就個案情形來做判斷,簡單的說,什麼是『聚眾』呀?定義上是說:公開的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於一定地點,成為可以從事共同行為的一群人。而所謂多數人,釋字145號解釋是指二人以上。
根據新聞報導,有些人是自己一個人拿國旗去的,這樣完全就與集會遊行法無關。如何以集會遊行法相繩?
再者,一定會有一個說法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特別是有可能是第七十一條,主管機關明定禁止進入之場所,罰鍰六千。主管機關明定的禁止進入的場所範圍究竟如何?是不是陳雲林所到之處,就是禁止的場所,在下是匪夷所思?

如此根據以上,似乎言之成理,也不過是限制人身自由適當的比例原則。

到底跟你→拿國旗在馬路上的言論自由←又有何干呀??
 
舊 2008-11-04, 05:16 P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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