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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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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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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找到這條,不知是不是找錯了!?
第三十四條(同一事故費用補償之負擔)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引用:
作者sp004697
針對第二項,可向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勞基法施行細則(如果沒記錯是第三十四條第一,二款)裡也有規定,應休未休完的假,應折抵現金或是累假,而不是限定一個月內要要放完

另外勞基法內也有規定,每天加班0~2小時,應給予1.33倍的薪資,3~4小時,應給予1.66倍的薪資
支持告上去吧!~~
讓這種不懂勞基法,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法的人事主管被搞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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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小黃卡號 34923092
舊 2008-10-22, 05:15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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