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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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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這裡有解答
http://www.affair.com.tw/e-a-3.html
簡單來講
因為民法親屬編在74年6月4日以前的規定
重婚是得撤銷
所謂得撤銷是指任意規定(由當事人決定)
可由原配向法院提起結婚無效之訴
但若原配不願提出
與二房的關係就會一直存在
又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民法998條)
不能用目前的法律來追溯行為人之前所作的行為
就算由今人的觀點來看
似乎有些奇怪
但婚姻關係的確是存在的

補充:
刑法245條並未羅列237條的重婚罪唷
所以重婚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屬非告訴乃論 由檢察官提起告訴
網友們千萬要小心...
 
舊 2008-10-19, 12:3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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